在协助别人骗房的同时,邹维琴还“亲自上阵”。2011年4月,邹维琴为给儿子准备婚房,指使付某帮其购买了一个安置户头。之后,付某从被拆迁户周某的住房中分割出30多平方米,通过制作虚假房屋买卖、产权转让变更协议,为邹维琴获取1套110多平方米的安置房,刨去缴纳的面积补偿款,骗取国家财产33.3万余元。
当年8月,邹维琴又指使付某以其母亲名义,低价在拆迁地块内购买了一处25平方米的有证房,通过该户头又拿到1套安置房。后该房被政府回购,其从中非法获利22.88万元。
办案机关另查明,邹维琴在帮助别人骗取安置房的同时,共收受付某、叶某等给予的“好处费”14万元,价值1.9万余元的瑞士梅花牌情侣手表一对。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邹维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,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,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价值66.4万元的公共财物,还收受15.9万元的财物为他人谋利,以滥用职权罪、贪污罪、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,对扣押的8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,受贿手表予以没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