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践中,许多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:“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,员工必须服从。”而用人单位也正是基于这种约定,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随意变动,从而引起了众多的劳动争议。 案件回放: 2013年4月28日,李某与a公司签订《劳动合同》约定:李某任人事部经理,公司如因工作需要,可以调换工作岗位,每月工资为6500元。 2013年7月3日,a公司突然发出通知,决定免除李某人事部经理职务,调换至前台担任行政助理,李某每月工资调整为2600元。2013年8月,李某申请仲裁,仲裁部门以不属于仲裁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,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 法院裁判要旨: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双方签订的《劳动合同》虽然约定,a公司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李某的工作岗位,但并不得据此任意变更李某的工作岗位。a公司将李某调任前台助理,应提供其变更岗位的合理依据。现a公司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,故判决撤销a公司作出的免除李某人事部经理职务的决定,恢复原工作岗位;公司按每月6500元的标准补发之前的工资差额。 汪宇律师评析: 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以及劳资双方的种种原因,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如何减少纠纷,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 (一)工作岗位变更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。在一般情况下,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,并以书面形式确认。 (二)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具备“充分的合理性”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来看,实际上用人单位是被赋予了一定的单方变更权,在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”、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”这两种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般被认定为具有“充分的合理性”。 (三)工作岗位的变更不得任意降低劳动报酬。工作岗位与劳动报酬就像是一辆车的两个车轮,从来都是结伴而行。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后,应当根据新岗位所处的岗位和薪酬体系的标准,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。(第126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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